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大道**花园**栋**单元**室。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05年9月26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毒,于2010年5月1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3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1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7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街道办事处**大厦**单元**室。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月1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街道办事处**花园**栋**单元**室。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月1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3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1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钟某某、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下午,在大冶市**街办**工地, 吕某某受水泥泵车车主程某某之邀为其泵车加油, 吕某某便将加油罐车开到**工地上为程某某的水泥泵车加油,在加油过程中, 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钟某某、卫某某与吕某某发生争执, 后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钟某某、卫某某对吕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张某甲手持一根伸缩铁棍对吕某某进行殴打, 案发时现场有多人在旁围观,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主动到大冶市公安局金湖派出所投案。
2020年10月20日,被害人吕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同意对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钟某某、卫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用于殴打被害人吕某某的铁质伸缩棍等物证;2.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5.视听资料;6.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钟某某、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钟某某、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钟某某、卫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钟某某、卫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永志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钟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被告人卫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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