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黄某某,诨名“祥二”,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2013年3月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9月9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桥南永安小区**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诨名“福福”,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0********,回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钱某某、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钱某某、薛某某及张某甲到桃源县**街道万豪KTV唱歌喝酒。凌晨3时许,黄某某在服务员休息室与该KTV工作人员廖薇发生口角,并打了廖薇一耳光,廖薇不敢反抗。黄某某随即走出休息室,与薛某某站在走廊,又大声指责KTV工作人员徐园园、何喜兰说话声音大。黄某某的指责声,引起在电梯口的肖某某等人观望。黄某某质问肖某某为什么朝他看,并冲向肖某某,挥拳殴打肖某某的头部等部位,薛某某见状也上前帮忙。钱某某听闻黄某某、薛某某与人起了冲突,便从包厢内冲出,不问青红皂白朝正在进行劝阻的肖某某的同伴张某乙的腹部踢了几脚。肖某某、张某乙并未还手,并乘电梯下楼避让,站在KTV前面的花坛边。黄某某、钱某某听闻后又手持啤酒瓶前来继续挑衅,见肖某某、张某乙等人示弱才作罢。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乙、肖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9年8月22日,经桃源县浔阳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钱某某、薛某某赔偿张某乙、肖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元,张某乙、肖某某对钱某某、薛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甲、谌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肖某某、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钱某某、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钱某某、薛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的寻衅滋事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凤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钱某某、薛某某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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