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镇**号,现住浙江省长兴县**镇**自然村**号。2007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1号。2013年7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15年因寻衅滋事、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8日,周某甲向被告人钱某某求购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500元。被告人钱某某伙同豆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湖州向上家购买冰毒,取回冰毒后被告人钱某某将约0.7克冰毒交付给周某甲。
2、2019年12月3日,周某乙向被告人黄某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0元。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周某甲一同前往湖州南浔双林镇向上家购买冰毒,取回冰毒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购得的约0.3克冰毒交付给周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5、电子证据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黄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19年3月17日
附: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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