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钦州市**区**镇**路**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4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号码A******,京族,越南十二年级文化,住越南芒街市**坊*区**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受一名越南男子指使,在中国东兴市**镇**路**号接收含有信用卡、u盾、公司营业执照及印章等物品的快递包裹,并获取报酬。犯罪嫌疑人阮某某受丁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在东兴市市区接收黄某某所收到的含有信用卡、u盾、公司营业执照及印章等物品的快递包裹,并将信用卡等物品打包好后到界河交给越南人带到越南。9月25日16时许,民警在东兴市**镇**路**号抓获黄某某,并查获快递包裹9个。经清点,该批包裹内共有信用卡21张。阮某某当天打包好在东兴市**大道**号**寄卖行收到的信用卡后,丁某某叫其去收取黄某某接收到的信用卡,后阮某某被民警抓获。经查询,现有16张信用卡的所有人均不是黄某某、阮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违反我国信用卡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二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荣虎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现羁押在东兴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卷及光盘拾贰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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