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阮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太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太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约好一同到潜山实施盗窃,当日晚上十一时许,两人驾驶车牌号皖H6****的黑色中华牌轿车从太湖县出发行驶至潜山市梅城镇蓝鼎中央城胡桐里酒吧附近,两人将车子停好后下车实施拉车门盗窃。之后被告人黄某某至潜山市梅城镇新建路155号门前,拉开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门前的一辆红色日产牌SUV(车牌号皖HM****)的车门,发现车内有大量烟酒等财物。随后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通知阮某某开车前来将被害人车内的烟酒等财物盗走,两人共盗走硬中华香烟五包、软中华香烟七包、八年古井贡酒一瓶。经潜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价值889元。

2、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驾驶皖H6****的黑色中华牌轿车至安庆市火车站附近一小区内,被告人阮某某将车辆停好后在车内等候,由黄某某下车实施拉车门盗窃。被告人黄某某在安庆市开发区平安路永阳商贸公司门口将一辆车牌号为皖HR****的白色菲亚特汽车车门拉开,共盗走四瓶五粮液白酒及四条软盒中华香烟,之后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让阮某某开车将其接走。经潜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价值68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从阮某某车内扣押的五粮液白酒两瓶,扣押的阮某某所有的皖H6****车辆一辆等;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江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潜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7. 潜山被盗现场视频、安庆被盗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黄某某、阮某某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黄某某系主犯,阮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晓斌

检察官助理:程操红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阮某某现羁押于潜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