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57号
被告人陆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0********,壮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3********,壮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和补充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两人从福建将烟丝、卷烟纸等运往新丰,在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武深高速新丰南出口,新丰县烟草专卖局将两名被告人驾驶的桂AJ2****东风柳汽乘龙M3牌货车拦下检查,并在车内查获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等物品一批。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样品为烤烟烟丝,有异味,无使用价值。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标的于2019年11月6日的烟草专卖品总价格为人民币叁拾贰万叁仟肆佰叁拾贰元整(¥:323432元)。其中烟丝总价格217561元、滤嘴棒84286元、卷烟纸5439元,货值金额共307286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而为其提供车辆运输原辅料,用于帮助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文丽
2020年6月11日
附:证据目录壹份、侦查卷宗肆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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