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9********,状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隆林县人,捕前住广西隆林县**乡**村**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2********,状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隆林县人,捕前住广西隆林县**镇**村**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陆某某从广西隆林县驾驶摩托车来到贵州省安龙县,凌晨2时许,黄某某伙同陆某某在安龙县**街道**小区“***奶茶吧”门口,采取黄某某用螺丝刀破坏摩托车钥匙孔、陆某某放哨的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200元的贵EF****号黑色雅马哈牌弯梁摩托车盗走。
2、2019年5月17日凌晨4时许,在盗窃得周某某的黑色雅马哈牌弯梁摩托车后,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陆某某又在安龙县**街道办事处***安置区“**防水”店门口,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中能牌白色踏板摩托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飞肯牌红色摩托车一辆。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陆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海
检察官助理:张弦钏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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