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01982********,壮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01985********,壮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西平乐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廖某某等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与肖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等人在本区钟村街韦小堡宵夜档吃宵夜喝酒。双方因喝酒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廖某某携雨伞一把去到上址,持雨伞殴打肖某某等人,双方扭打在一起。期间罪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廖某某等人使用啤酒瓶、胶凳及拳脚的方式进行相互打斗,并造成黄某某、廖某某、肖某某受伤的情况。后公安机关到现场将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廖某某等人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及被害人肖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廖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廖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海珊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廖某某现在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赔偿被害人肖某某、赵某某、何某某3000元人民币,并已获得3名被害人谅解。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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