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詹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善松,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村**号**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被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销售假药罪嫌疑,于2019年9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村**号。因销售假药罪嫌疑,于2019年9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镇**村**号。因销售假药罪嫌疑,于2019年9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善松、范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网络联系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路**号**,以下简称“**货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善松。在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形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他人购买三体牛鞭、德国黑蚂蚁生精片、勃某某伟哥、特效伟哥等性药。后通过陈善松经营的勇诚货运公司销往我国台湾地区。
为保证黄某某购入的性药能够顺利销往我国台湾地区,陈善松指示勇诚货运公司员工被告人范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负责业务对接和海关报关、清关。陈善松、范某某、李某某等人组建专门的勇诚公司内部出货QQ群方便性药销售的对接工作。截至案发,黄某某通过勇诚货运公司,在陈善松、范某某和李某某的配合下,非法销售至我国台湾地区的三体牛鞭、德国黑蚂蚁生精片、勃某某伟哥、特效伟哥等性药总金额为人民币226820元。在巡逻检查中,民警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22时许、9月21日3时许、9月22日15时许、9月22日18时许分别将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黄某某、陈善松抓获归案。民警另分别从被告人李某某处缴获一想就硬、黄金肾宝、虫草伟哥等各类性药合计152盒和手机1部;从被告人范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1部;从被告人黄某某处缴获生精片、三体牛鞭各类性药958盒,电脑主机1台,手机2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特效伟哥”等十种产品应纳入药品管理。该药品外包装或说明书均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属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及销售的药品。经检验,涉案的金伟哥、特效伟哥、三体牛鞭勃动力胶囊、德国黑蚂蚁生精片、黄金肾宝、勃某某伟哥、虫草伟哥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各类性药合计1110盒,涉案手机2部;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企业工商注册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陈善松、范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陈善松、范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善松、范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陈善松、范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被告人陈善松、范某某、李某某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陈善松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黄某某、陈善松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范某某、李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熊春明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陈善松、范某某、李某某现均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肆份。
5.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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