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区**号,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栋**。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村**村**号**,住深圳市宝安区**村**栋**。因销售伪劣产品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乡**村**号,住深圳市**区**村。因销售伪劣产品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甲、陈某丙、陈某乙、李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甲在本市宝安区**街道**区**楼**号铺**商行。被告人陈某甲雇佣了被告人李某甲、陈某乙,在本市**区**街道**社区**村*号**经营**酒行。被告人黄某某甲向被告人陈某丙销售伪劣卷烟46000元。被告人陈某丙联系便利店的业务后,由被告人李某甲和陈某乙将伪劣卷烟送至各便利店。其中,被告人陈某丙向位于本市罗湖区**路**万**大厦**号**便利店销售伪劣卷烟3240元。
2019年7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联合深圳市罗湖区烟草专卖局分别在本市**区**酒行、**商行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甲、陈某乙、李某甲,同时缴获伪劣卷烟。经统计,在被告人黄某某甲经营的**商行等处缴获的伪劣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123191元;在被告人陈某丙经营的**酒行等处查获的伪劣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218604元。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陈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深圳市罗湖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市场检查询问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案件移送函、案件证明、案件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商行及被缴获假烟的照片一组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到案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查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深圳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一组,证人王某龙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抓捕被告人录像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甲、陈某丙、陈某乙、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甲、陈某丙、陈某乙、李某甲在销售的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甲、陈某丙、李某甲、陈某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甲、李某甲、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甲、陈某丙、李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甲、陈某丙、李某甲、陈某乙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嵘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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