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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黄某某(依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裴某某,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和吴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在福州市鼓楼区**路某酒店三层经营的餐饮店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组织毛某某、林某乙、陈某某、杨某某等人聚众赌博,黄某某等人负责在赌场抽头渔利、赌资结算等,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70万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同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某某、毛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郑某某、陈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员参赌,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达7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凤忠

杨安士、詹志华、林升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现分别取保候审于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单元、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单元其住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_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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