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8月1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9月3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再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收买到配套有U盾、密码以及绑定的手机号码等信息资料的信用卡3张,后进一步非法提供给其上游“阿波”(另案处理)。其中,上述被倒卖信用卡中的一户名为郑某某卡号为62122614090********的工商银行信用卡,于2019年5月30日有收取到诈骗被害人郭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路**号内,被人以“网络购物因质量问题需要理赔”的方式诈骗走的部分赃款人民币11854元。
2019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投案;2019年6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投案。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以及陈某某的家属给予诈骗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6500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开户信息、交易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郑某某、林某某以及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结伙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二人均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光盘壹拾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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