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月1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7*******,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月1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7日0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与徐某某(已判决)、陶某某(已判决)等人在赫章县城关镇钻石钱柜KTV处喝酒后准备回家,在经过赫章县关镇钻石钱柜KTV的巷中巷路口时,黄某某与路过的潘某某发生口角,陶某某就伙同徐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四人冲上去殴打潘某某及与潘某某一起的李某某、孙某某等人,徐某某、陈某某对潘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拳打脚踢,陶某某手持卡子刀将孙某某脸部划伤。经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孙某某被他人划伤脸部,清创术缝合后目前遗留左侧面颊部累计长约5.0cm,宽约0.2cm及右侧面部见累计长约4.0cm,宽约0.2cm不规则清创术后皮肤瘢痕形成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黄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陶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64000元,孙某某书面谅解黄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陶某某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潘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利平
检察官助理 张飞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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