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88********,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余姚市**镇**村**房**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余姚市**镇**村**路**幢**室(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2198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海宁市**镇**幢**单元**(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以被告人陈某某、倪某某、任某某、王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诈骗罪;以被告人王某丙、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上述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上述各被告人,听取了上述各被告人及相应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在余姚市东悦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工作的被告人王某甲添加被告人黄某某的微信。次年,被告人王某甲将办理假证所需的信息发送给被告人黄某某的方式办理了假行驶证、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假二手车交易发票,另委托被告人倪某某也用同样的方式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了假的行驶证。2019年初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因其在上述公司工作需要,也添加了被告人黄某某的微信,通过上述相同手段办理了假的行驶证,期间,被告人任某某还让其同事即被告人倪某某也办理了假行驶证、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假二手车过户发票。余姚市东悦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负责人即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被告人任某某、倪某某、王某甲等人购买假证件用于公司办理二手车置换补贴的情况下,对上述被告人购买假证件的费用予以报销,并用上述假二手车资料骗取东风起亚总公司每辆车人民2000元到4000元不等的二手车购置补贴,共计骗得人民币1万余元。
2、2019年3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被告人王某丙授意下,添加了被告人黄某某的微信,将办理假证所需的信息发送给被告人黄某某,向其购买假身份证,用于其所工作的杭州江干丰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业务中,并当场在被告人林某某办公室内扣押得假身份证167本,假营业执照副本2本。
3、2019年9月9日,赵某某(另案处理)为隐瞒自己年龄需要,让朱建议(另案处理)购买1张比其实际年龄小12岁的假身份证1张,朱建议遂联系了被告人黄某某,并添加了其微信,将办理假证所需的信息发送给被告人黄某某,向其购买假的身份证1张,交于赵某某使用。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9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9月25日,被告人倪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0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到余姚市河姆渡派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0月3日,被告人任某某到余姚市河姆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丙到余姚市河姆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抓获经过和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等;
2.证人郝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倪某某、任某某、王某甲、王某丙、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居民身份鉴别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U盘1份、光盘1张。
上这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事实。上述各被告人对各自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倪某某、任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结伙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丙、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王某甲、王某丙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各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倪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王某甲各判处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丙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林某某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何永土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倪某某、任某某、王某甲、王某丙、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8296****(陈)、15388803****(倪)、1895833****(任)、1339660****(贺)、01515810****(国)、1825765****(林)。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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