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27195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及住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271966********,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地及住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及住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携带诱捕器、捕鸟网等捕鸟工具,驾车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镇平村委会正坑村附近山上,共同使用自制的捕鸟网、诱捕器及鸟笼捕捉野生鸟类三只。后三人又到清新区太平镇山心村委会附近的山上继续捕捉鸟类时被查获。公安机关从三被告人处缴获野生鸟类三只、捕鸟网、诱捕器及鸟笼等作案工具若干。经鉴定被缴获的三只野生鸟类名称为画眉,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奕健
检察官助理:赵艳丽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扣押清单,暂由公安机关保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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