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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3251994********,河南省嵩县人,汉族,农民,小学肄业,住河南省嵩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3251995********,河南省嵩县人,汉族,农民,高中肄业,住河南省嵩县**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 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 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开始,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与赵某某、王某某预谋诈骗,并约定分配比例。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伙同赵某某、王某某以冒充熟人或者领导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杜某某2万元,骗取被害人裴某某7.2万元,骗取被害人常某某3.6万元;2019年1月25日,骗取被害人张某某7.2万元;2019年1月29日,骗取被害人某某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报案材料等书证;4、被害人银行卡信息、资金流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鸿波 

陈西远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四册;

  3、起诉书一式十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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