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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潮州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路**横**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潮州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7月31日起,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受同案人(身份不明)的雇佣,在潮州市湘桥区**街、**街道**村及**镇**村等地方,通过运维“络漫宝”网络设备的方式,为他人通过网络拨打电话实施诈骗提供帮助,致被害人黄某乙被诈骗了人民币14207.49元。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经被告人黄某甲介绍,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受同案人(身份不明)的雇佣,在**街道**村、**镇**村,和黄某甲共同通过运维“络漫宝”网络设备的方式,为他人通过网络拨打电话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先后致被害人朱某某被诈骗了人民币110000元、被害人罗某某被诈骗了人民币13470元、被害人林某某被诈骗了人民币3680元、被害人洪某某被诈骗了人民币48637元、被害人何某某被诈骗了人民币55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95224.49元,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81017元。被告人黄某甲从中非法获利10660.24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检查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祥歆

                                               检察官助理: 林家楷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卷。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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