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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2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路******座。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20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村**栋**。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20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受雇于一香港老板(微信名为“猪龙**”、另案处理)、从事运输烟草制品,后介绍被告人陈某某加入。二人按照香港老板的安排,驾驶租来的东风牌小汽车(粤BDX****9)、开瑞牌小汽车(粤BDJ****)到深圳市宝安区、福田区等地接应他人运送的卷烟。后二人再将车开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路边,在东风牌小汽车的车厢内对卷烟按照客户需要的品种、数量进行分装、打包,然后再送给老板指定的客户或者运到盐田区**村**号仓库内。

2020年6月12日14时许,公安机关联合深圳市福田区烟草专卖局人员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路边将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抓获,并在上述两辆汽车上查获各种品牌的香烟共 1349条。经鉴定,31个品牌共826条香烟为真品香烟,总价值为人民币148452元,13个品牌共476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价值为61100元,另外3个品牌共47条香烟无法出具鉴定报告,总价值为9720元。涉案卷烟总价值共计2192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卷烟1349条;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案件移送函、汽车租车合同、发还清单等;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经营假烟而帮忙运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秀娴

书记员:周倩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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