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200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于广西北海监狱服刑。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2000********,壮族,初中肄业,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于广西北海监狱服刑。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同禤某甲(未满16周岁)、陈某乙(未满16周岁)在防城区华石镇那湾村陈某甲家中玩时,禤某甲提议到防城区华石镇八百村涯灵组禤德营家盗窃财物,三人均表示同意。当日凌晨3时许,陈某甲、黄某某、禤某甲、陈某乙四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到防城区华石镇八百村某组,之后步行至被害人禤某某房屋后的山坡上。8时许,趁禤德营离家放牛之际,禤汉胜安排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三人在山坡上望风,由其从房屋旁边的树上爬进禤某某屋内,并从禤某某卧室衣柜中盗走以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现金人民币17000元,即返回山坡处与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会合。随后四人驾车至防城区那屋背志伟石场往里200米处对盗窃所得现金进行清点分赃,每人分到人民币3800元至5000元不等。陈某甲、黄某某盗窃所得钱款已全部用于生活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禤某乙、禤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起帮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蓉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现于广西北海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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