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路**栋**单元。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古田县**村**号**单元。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镇**村**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座**单元。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部**,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镇**路**号,现住厦门市湖里区**号。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4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鲍某某、侯某某、陈某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朱某某(已起诉)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座**单元内以牟利为目的代理“小姐姐”直播平台,“小姐姐”直播平台是一个以收费形式观看淫秽、色情视频直播的平台,收费方式为观看每分钟10-50个金币或者以门票形式10-100个金币方式进行收费。朱某某通过原价的九折价格向“小姐姐”直播平台购买大额金币,之后将这些金币以原价零售给客人的方式获取百分之十的差价。
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鲍某某、侯某某、陈某乙等人系公司业务成员,受同案人朱某某的安排在“小姐姐”直播平台上面负责与客人聊天,接受客人的充值资金、为客人充值平台金币。
经鉴定,从“小姐姐”直播平台56个间直播间的内容中鉴定 出45间直播间内容为淫秽物品,11间不能鉴定为淫秽物品。经审计,根据已到案人员“员工业绩明细数据”,五名被告人与同案人朱某某、梁某某于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合计销售金币数量为11803265.00个,价值人民币1283043.00元,总获利人民币128304.3元,员工非法获取的佣金为人民币47213.06元。
1、被告人黄某某在2019年3月17日至4月12日间,所售金币数量为1809755个,价值人民币198125元,获利19812.5元,被告人黄某某抽成为人民币7239.02元;
2、被告人陈某甲在2019年3月18日至4月11日间,所售金币数量为1777310个,价值人民币192138元,获利19213.8元,被告人陈某甲抽成为人民币7109.24元;
3、被告人鲍某某在2019年3月15日至4月11日间,所售金币数量为1614101个,价值为人民币175994元,获利17599.4元,被告人鲍某某抽成为人民币6456.4元;
4、被告人侯某某在2019年3月16日至4月12日间,所售金币数量为1581700个,价值人民币元172217元,获利17221.7元,被告人侯某某抽成为人民币6326.8元;
5、被告人陈某乙在2019年3月15日至4月11日间,所售金币数量为1536760个,价值人民币165239元,获利16523.9元,被告人陈某乙抽成为人民币6147.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使用的手机15部的物证照片;
2、书证:业绩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提取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收钱吧APP商户信息、商户结算卡号、收支情况、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鲍某某、侯某某、陈某乙以及同案人朱某某、梁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中证[2019]数鉴字第11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出具的榕晋公鉴字【2019】001号关于从“小姐姐”直播平台处提取的直播内容审查鉴定结论、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德健专审字(2019)第184号、第260号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鲍某某、侯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鲍某某、侯某某、陈某乙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违法所得128304.3元人民币,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鲍某某、侯某某、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鲍某某、侯某某、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鲍某某、侯某某、陈某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华斌
检察官助理:黄玉琪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鲍某某、侯某某、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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