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孚中**南**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怀德**路瓷**小区*幢*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5年11月19日,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路**号**幢**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朱某甲、吴某甲、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6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4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在位于潮州市枫溪区古板头村下林*区*横*号同案人林某甲的自建房6楼,经营潮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雇佣股东朱某甲负责网上技术平台的日常管理及负责“秒款”变现的统计和登记,雇佣股东吴某甲负责网站线下充值和客服,雇佣股东潘某某负责做饭。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朱某甲、吴某甲、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在网络平台**商城上提供黄金、汽车、手机等商品以“**购”的形式出售,吸引参赌人员陈某乙、林某乙、胡某某等人进行投注,至今京鸟商城上接受投注的总额为人民币154542382元。
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朱某甲、吴某甲、潘某某于2019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银行卡、手机等物品;
2. 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3.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林某丙、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朱某甲、吴某甲、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朱某甲、吴某甲、潘某某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佩旋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朱某甲、吴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证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光盘16张、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详见随案移送清单)随案移送,宝马汽车1辆、马爹利蓝带、斧标洋酒等(暂扣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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