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6时许,符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黄某某用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让其提供冰毒。当日23时许,陈某甲得知被告人吴某某的朋友“阿某某”处有冰毒贩卖并让吴某某帮其购买。随后,陈某甲和吴某某一起来到海口市文风村。陈某甲用微信向吴某某转账毒资人民币2800元后,吴某某在海口市文风村文风小学门口处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向“阿某某”购买了一包冰毒。吴某某将冰毒交给陈某甲后就回家了。2020年5月12日0时许,黄某某和符某某在海口市火山口高速公路路口处见面,符某某向黄某某转账人民币4000元,黄某某收到钱后用微信转给陈某甲人民币3700元。2020年5月l2日1时许,陈某甲来到海口市火山口高速公路路口处将一包冰毒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再将冰毒交给符某某。双方交易完准备离开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公安干警从陈某甲身上缴获作案手机一部;从黄某某身上缴获作案手机一部;从符某某身上缴获冰毒一包(经称量,重1.0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7月18日,公安干警在海口市火山口派出所以办理户籍业务为由传唤被告人吴某某,并将吴某某抓获。公安干警从吴某某身上缴获作案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三部等;2.书证: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符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何靓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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