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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雷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1********,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镇**路**生活馆,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河南省西峡县********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袁某(已判决)在西峡县**镇**路经营**生活馆,主要从事足疗按摩。2019年以来,黄某某、袁某容留、介绍凌某、杨某、石某(未成年)、梁某等人在该生活馆二楼房间、宾馆、出租屋等场所卖淫,每次抽取50至100元介绍费不等,至案发时共抽取介绍费2千余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雷某某二次通过黄某某,向他人介绍石某(未成年)、严某、梁某分别在西峡县**酒店、**酒店卖淫,共抽取介绍费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石某某、凌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袁某供述,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供述、微信转账记录、手机聊天截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长清

谢  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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