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79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4********,壮族,大学本科,广西**学院**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园**栋**号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011989********,侗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网络上上线运营云集品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网址www.tps138.com,下称云集品平台)。该平台以推销商品为名,低价采购、赊购商品高价出售,根据下线人数和级别、消费金额等多种规则划分不同账户等级和返利幅度瓜分高额利润的方式组织传销,引诱会员充值购物并发展下线。
2016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韦某分别注册了云集品平台账户,经人介绍并使用平台了解平台购物可以返利,发展下线有提成后,积极发展下线。
根据云集品平台后台数据鉴定分析,云集品平台网络会员总数10151104,最大层级97层。黄某某的账户位于整体会员层级第24层;其账号下线层数(含本人)19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11792人,直推会员10人,奖励金额71309.4美元,提现100美元。韦某的账户位于整体会员层级第18层;其账号下线层数(含本人)19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17017人,直推会员6人,奖励金额55129.34美元,提现7000美元。黄某某、韦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9.21”专案材料等;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韦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景珍、韦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文静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景珍现被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韦芸现被取保候审于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号,联系电话:135572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