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吴小娟,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网络注册担任域名开头为f1赌博网站的代理并可接受他人投注。期间,黄某某发展被告人顾某某为下线,并将该赌博网站的账户及密码告知顾某某。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顾某某接受他人投注金额累计80350元。二人通过该网站抽水获利共计6998.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WCDMA无线数据终端、笔记本电脑、手机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手机提取笔录等;
3.证人何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赌资数额累计8035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杨
书 记 员:李 婷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及光盘2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共2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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