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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顾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55号

               

告人黄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89********,汉族,中专文化,建筑工人,住本市新北区**小区工地,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顾某某,,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住本市武进区****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顾某某,在本市天宁区翠竹中学工地1号教学楼四层配电间2号、教学楼地下室电井及总配电间,采用锯子锯、切割机断等手段,盗窃电缆线中的各类电缆铜线25.17米,价值11623元,后销赃至董某某处,得款6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解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茹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顾某某现羁押在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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