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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马某某滥用职权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31969********,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系衡阳县**局**室民警,2004年2月至2008年12月任湖南省衡阳县**局**所所长,湖南省衡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区**巷**号**单元**户,现住衡阳市**区**巷**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2018年7月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61980********,汉族,本科文化,系衡阳县**站职工,2006年至2008年系湖南省衡阳县**局**所临时工,湖南省衡阳市**区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区**巷**号**户,现住衡阳市**区**。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2018年8月1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耒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5日,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5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2月10日,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24日)。因改变管辖,2020年1月20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同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被告人黄某某系衡阳县**局**所所长,被告人马某某系**所协警,负责户籍工作。期间,时任衡阳县**局政委的谢某某(另案处理)授意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利用职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湖南省公安厅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和规定,为谢某某、厉某甲及马某某本人补录了虚假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户籍信息后,又分别办理了虚假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共计3张。厉某甲在取得虚假信息的身份证后,于2008年7月9日在衡阳市**银行开户,2008年8月11日在衡阳市**城购买两套房屋;被告人马某某在取得虚假信息的身份证后,于2010年1月21日被衡阳县**局录用,列为差额补贴的事业编制。2010年3月,群众匿名举报谢某某办理假户口、假身份证,网上出现多篇举报文章,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7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8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厉某乙、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另案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他人办理虚假居民身份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承龙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4册、检察内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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