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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马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钦州市**区**镇**村**号,现住广西宁明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2020年 5月8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上林人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7日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同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2020年5月10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上林人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上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改变管辖,2020年8月19日,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越南人阮某某欲从越南偷渡到中国,遂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帮忙。黄某某于是联系越南人“阿某”,由“阿某”将阮某某带到宁明县**镇**村附近,同时,黄某某安排被告人马某某与其一同去接应阮某某。在接到阮某某后,黄某某驾驶一辆无牌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在前面探路,马某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搭载阮某某跟在后面,从小路绕开检查站将阮某某带到宁明县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淑英

检察官助理:何江云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宁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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