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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马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97********,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凭祥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凭祥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凭祥市**小区**栋**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凭祥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凭祥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马某某与“阿笑”(音译,在逃)三人共同商议,从中越边境“33码头”偷运走私洋酒至南宁谋取利益。同年3月11日,当洋酒拉往南宁途中,在凭祥市北环路、竹坑村等地附近,被凭祥市公安局查获,并陆续抓获黄某某、马某某归案,该局发现该批洋酒无任何合法手续后,当日移交凭祥海关缉私分局。经检查清点,该批洋酒有两类酒共198件1735.2升。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鉴定,该批货物符合我国GB/T 11856-2008《白兰地》标准要求。经凭祥海关通关管理科计核,该案案值为人民币84.048757万元,偷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27.3851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采取绕越设关地的方式将洋酒偷运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蒙加信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侦查卷陆册,补充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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