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职检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胡同**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2018年6月28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4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庄**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出租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2********,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资产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高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8月22日、9月18日、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被告人黄某某、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9月17日至10月17日,2018年11月30日至12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1月18日至11月30日,自2019年1月30日至2月11日);被告人高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13日至12月26日)。2019年1月23日,本院决定将该三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王某某等人于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间,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资返息的名义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和海淀区**等地附近,通过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公开方式对外宣传,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定向投资借款协议》吸收公众资金。经审计,上述被告人等人吸收252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83977000元。其中,已报案投资人197人,投资金额人民币75417000元。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公司**,全面负责公司事宜,对公司全部涉案金额负责;被告人高某甲作为公司**,在2017年7月前全面负责融资事宜,对其个人及在职期间吸收的全部金额人民币6000余万元负责;被告人高某乙作为**,负责在昌平区**镇附近发展投资人,对其个人及团队吸收的金额1800余万元负责;被告人王某某主要负责海淀区**及**周边投资人的投资事宜,吸收金额人民币800余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高某甲分别于2018年5月22日、23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被告人高某乙于2018年8月2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材料、记账凭证、借款合同、定向投资借款协议、收据、POS机签购单、银行账户明细、电话记录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投资人祝某某、林某某等以及李某某、车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王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丽娜
助理检察员:薛聪颖
2019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高某乙、王某某现均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高某甲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50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5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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