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4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住高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住高某某**出租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黄某某、麦某某、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5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村路段以14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1包K粉和2粒摇头丸给郭某某和钟某某,非法获利200元。
2、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村路段以18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2包K粉和2粒摇头丸给郭某某,非法获利600元。
3、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桥以38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3包K粉和7粒摇头丸给钟某某、黄某某、郭某某等人,非法获利500元。
二、被告人麦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麦某某在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口水泥制件厂前以1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1包K粉和2粒摇头丸给钟某某,非法获利200元。
2、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麦某某在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农庄山顶以6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1包K粉给冼某某,非法获利100元。
3、2019年6月3日,被告人麦某某在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口水泥制件厂前以14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1包K粉和4粒摇头丸给钟某某,非法获利200元。
三、被告人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提供一辆车牌为粤E*****的白色别克小汽车在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农庄山顶容留曾某某、黄某某、钟某某、阮某某等人吸食毒品K粉和摇头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 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麦某某、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青凡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麦某某、郭某某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4. 黄某某被扣押的毒品现存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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