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37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豪庭**幢**房。
被告人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委会**村**号,住鹤山市**镇**街**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劳冬莹、辩护律师梁锦汉的见证下分别对被告人黄某甲、麦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黄某甲、麦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麦某某交付14万现金给被告人黄某甲,委托黄某甲为其购买毒品,后被告人黄某甲因缺货暂未能购得毒品,遂将其中8万元现金退回给被告人麦某某。至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经联系“阿华”(另案处理)后,转告麦某某转帐5万元到“阿华”提供的银行帐号,随后被告人黄某甲驾车携带余下的6万元现金去到开平市龙胜镇高恩高速龙胜收费站出口附近,向“阿华”购得“K粉”4包。当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携带购得的毒品去到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轩汇豪庭11幢负一层电梯大堂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现场在其身上缴获毒品氯胺酮4包(共重399.3克)、手机3台等物品。在被告人黄嘉颖的配合下,公安人员于2020年4月16日0时许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人民公园附近将麦某某抓获,并当场在其驾驶的车辆上缴获毒品氯胺酮1小包(重0.42克)等物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黄某甲、麦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2.证人黄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物证:缴获的毒品、手机、车辆等(照片);
5.刑事化验检验鉴定报告;
6.相关书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氯胺酮,数量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查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洁瑜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麦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卷、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二份,随案移送;
4.扣押黄某甲、麦某某二人的手机、车辆、现金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扣于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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