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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麦某甲、韦初龙、覃真勇贩卖毒品案,莫某某容留吸毒案)_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黄某某,绰号老鼠,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231199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住广西忻城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20年3月21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1日被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麦某甲,绰号老五,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231199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住忻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20年4月14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被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初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221198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20年5月9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被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韦初龙被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覃真勇,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221198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20年5月22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覃真勇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231198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住忻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3月21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麦某甲、韦初龙、覃真勇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莫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覃真勇于2020年2月25日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三都镇将6小包毒品海洛因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黄某某。

2、2020年3月3日,被告人覃真勇伙同被告人韦初龙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三都镇街上将约3克多毒品海洛因以3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黄某某。

3、2020年3月4日15时许、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麦某甲在广西来宾市忻城县**乡**村**屯将2小包毒品海洛因分2次以相同的价格90元贩卖给被告人莫某甲。

2020年3月5日忻城县公安局民警在忻城县**乡**村抓获黄某某并从其家中查获3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同日民警在忻城县**乡**村抓获莫某甲并从其家中查获2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020年3月1 1日,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从黄某某、莫某甲家中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4、2020年3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莫某甲将位于忻城县**乡**村**屯自己家一楼大厅提供给莫某乙、麦某乙、黄某某等人吸食毒品海洛因,且其本人也参与吸食。2020年3月5日黄某某、莫某甲、莫某乙等人被忻城县公安局抓获,经现场检测黄某某、莫某甲、莫某乙等人的尿液检测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 证人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麦某甲、韦初龙、覃真勇、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麦某甲、韦初龙、覃真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杨斌

检察官助理:莫璐玮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忻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麦某甲现羁押在忻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韦初龙因患疾病现被羁押在来宾市兴宾区人民医院“特殊监管病区”指定治疗;被告人覃真勇因患病现取保候审居住在柳江区**镇**村**屯其家中;被告人莫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忻城县**乡**村**屯其家中。

2.案件侦查卷宗2册共348页、光盘11张,以及起诉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相关案件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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