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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黄有利故意伤害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于1996年4月4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18年5月2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有利,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号,因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于1995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18年5月2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黄有利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黄有利等人因物业管理问题,在内江市市中区**街**号**小区大门口与业主张某甲及张某甲的堂叔张某乙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被告人黄某某、黄有利持保安棍殴打致使张某乙左臂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左臂损伤致左桡骨、尺骨远端骨折属轻伤一级。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黄有利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挡获经过、前科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罗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黄有利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检查、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有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有利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黄有利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黄有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晋韫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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