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919**********,汉族,**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市**县**镇**村委****号,现住**市**街道**村***路一出租屋。2012年8月13日因盗窃罪被云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3日因盗窃罪被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6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汉族,**省**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市**街道**村委****号,现住**市**街道**村***路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现经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自2020年5月初开始,多次驾驶号牌为粤W****4白色长城哈弗SUV汽车,从****窜到**镇**村委、**村委等地,盗取村民豢养在鸡圈中的鸡、鹅,并将盗得的鸡、鹅运回******市场出售牟利。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对村民的鸡圈进行选点、踩点、实施盗窃,被告人李某某负责驾车作接应。
一、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驾车到**镇,由被告人黄某某窜到被害人陈△贞在**村委一村庄内“**山脚”的鸡圈盗走三黄鸡6只。经郁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鸡价值人民币612元。
二、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再次驾车到被害人陈△贞在**村委一村庄内“**山脚”的鸡圈盗走三黄鸡19只。经郁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鸡价值人民币1089元。
三、2020年6月24日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窜到**镇**村委***村后山,由被告人黄某某从山坳处一个水塘边被害人梁△生的鹅圈中盗走3只鹅,之后又到山腰另一处被害人冯△玲的鸡圈中盗走32只三黄鸡。经郁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对被盗的鹅价值人民币882元;被盗的鸡价值人民币1376元。
四、2020年6月29日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窜到**镇**村委的一个村庄内,在被害人朱△华一处位于山脚桂林中的鸡圈中盗走16只三黄鸡。经郁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鸡价值人民币1337元。
五、2020年7月5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与李某某再次窜到**镇**村委***村后山,在被害人孔△华位于山腰处“***”树林中的鸡圈中盗走13只三黄鸡。经郁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鸡价值人民币1069元。
六、2020年7月16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与李某某窜到****村委,在被害人梁△龙的石榴果园中盗走59只三黄鸡。经郁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鸡价值人民币2880元。
七、2020年7月25日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又开车到****村委***村,去到村庄后山的一个鸡圈门准备实施盗窃时被村民发现,被告人黄某某在逃跑时跌倒受伤被当场抓获。
以上被盗窃的鸡、鹅总价值人民币92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押的涉案车辆、作案工具、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庆强
检察官助理:张 莹
2020年11月10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郁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全案卷宗四册;
3. 随案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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