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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黄某甲等非法拘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吴某某(外号“某某甲”或者“老五”),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7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住址同上。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平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6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外号“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镇**村**屯**号,现住广西平果市**镇**街**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8日被平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11日被平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平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镇**街**巷**号,住广西平果市**路**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平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镇**街**号,住广西平果市城龙市**房。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平果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闭某某、韦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于同年3月2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初,被害人覃某甲因资金周转紧张,向邱某甲(另案处理)借款500万人民币。到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害人覃某甲归还邱某甲 300万元本金及利息,尚欠2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还清。2014年年底,邱某甲委托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覃某甲追债,被告人吴某某同意。2014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闭某某、韦某某和黄某丙、邱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覃某甲强行拉到平果市清心园大排档的包厢内逼迫被害人覃某甲还钱。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闭某某、韦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覃某甲进行威胁、恐吓、殴打,被告人黄某甲用包厢内的凳子威胁砸被害人覃某甲,被告人闭某某拿出一把匕首威胁被害人覃某甲,如果不还钱就用刀将其捅死。在包厢内对被害人覃某甲追债未果后,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又驾车将被害人覃某甲带到平果市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继续逼迫被害人覃某甲还钱。当日18时许,被害人覃某甲被迫写下还款保证书后才得离开。次日,被害人覃某甲前往平果市人民医院就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覃某甲就诊记录、挂号单、DR诊断报告、覃某甲衣服破损照片说明、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请款单、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邱某甲、陆某某、潘某某、覃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覃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闭某某、韦某某及同案人邱某乙、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闭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闭某某、韦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闭某某、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闭某某、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闭某某、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量刑应有所区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闭某某、韦某某分别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丽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田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闭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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