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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1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线务员,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街道**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黎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到重庆市南岸区广黔路农贸市场附近采用夹线的方式,将中国**公司的铜芯网络电缆线盗走,黎某某等人将盗窃所得的电缆线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50元。

2.2019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黎某某伙同张某某三人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雅居B栋电井内盗窃中国**公司的铜芯网络电缆线,黎某某等人将盗窃所得电缆线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88元。

3.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黎某某伙同张某某、周某某三人到重庆市南岸区六公里今宏家苑小区外盗窃了中国**公司的铜芯网络电缆线,后以人民币1500元价格将所盗电缆线销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45元。

4.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黎某某伙同周某某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44号3号楼盗窃网络电缆线,在将赃物拉到重庆市南岸区保利观塘的销赃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75元。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系共同犯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黎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8000元,建议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宇

检察官助理:徐浩

2020年723

                                      

附:1.黄某某、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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