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68********,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浏阳市**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7月2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4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7月2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5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曾用名黎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7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7月2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9********,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7月2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易某某、周某某、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8年11月22日、27日分别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易某某、黎某某、周某某四人共同商议以相亲骗婚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用于生活开支。四人商议,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寻找作案对象,并牵线介绍进行“相亲”;由被告人易某某、黎某某冒充夫妻及被告人周某某的父母亲,虚构家庭关系,骗取对方的信任;由已婚女被告人周某某冒充未婚女性以虚假身份与对方进行“相亲”。被告人黄某某、易某某、黎某某、周某某等人,通过以上手段成功骗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约7150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某、易某某、黎某某、周某某四人一起,由被告人周某某冒充未婚女“张某甲”与被害人曾某某虚假相亲,成功骗取被害人曾某某支付相亲过程中购买衣服、鞋子、包等礼物的费用及介绍费等开支,合计折合人民币约900元。
2、2018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某、易某某、黎某某、周某某四人一起,由被告人周某某冒充未婚女“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虚假相亲,成功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支付相亲过程中购买裙子、密码箱等礼物的费用及介绍费等合计折合人民币约600元。
3、2018年5月-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易某某、黎某某、周某某等人,由被告人周某某冒充未婚女“刘某某”与被害人张谋乙虚假相亲,成功骗取被害人张谋乙家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约5650元。最后因事情败露,骗取的16800元“茶钱”未能成功。
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易某某、黎某某、周某某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结婚证明、报告、证明、病历资料、残疾人证等书证;2、证人廖某甲、廖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谋乙、李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易某某、周某某、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易某某、周某某、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易某某、周某某、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易某某、周某某、黎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诈骗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易某某、周某某、黎某某均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易某某、周某某、黎某某均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易某某、周某某、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超
2019年2月14日
附:
被告人易某某、周某某现均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0842****、1378614****、1587495****。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723****、1378703****、1587491****。
移送案卷五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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