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五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林浩翔,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地址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麒,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2019年8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连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8********,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街道**社区**组**号,暂住福建省连江县**镇**公寓**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镇**村**组**号,暂住福建省连江县**镇**公寓**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浩翔、谢麒、龙某某、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浩翔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因情感纠纷引发争执,双方约定于2019年12月6日晚上在连江县**镇**公园打架。李某某纠集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及朱某某(另案处理)携带菜刀、铁棍、木棍到场,林浩翔纠集被告人谢麒及陈某某(2004年10月2日出生)、“辉狗”、“小马”等十余人携带匕首、棒球棍、西瓜刀等器械到场。双方于当日22时许在**公园门口处发生持械斗殴,造成李某某一方人员受伤。经连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某构成轻伤一级,李某某、黄某某、龙某某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黄某某、龙某某在连江县医院治疗,李某某的父亲委托朋友孙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到案经过补充说明、110接警单、通话记录、门诊病历、调查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孙某某、李某乙、汪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甲、丁某某、林某某、叶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林浩翔、谢麒、龙某某、黄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连江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
6.**公园入口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人孙某某手机翻拍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浩翔、龙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浩翔、谢麒、龙某某、黄某某因情感纠纷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浩翔、龙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正希
检察官助理:唐凯锋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浩翔、谢麒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龙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监控光盘壹张、手机录像翻拍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