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约2012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下租用农户约4亩耕地,在广汉市西高镇万柏村农用地上建设砂石加工厂。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龙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继续私下租用农户的10余亩耕地扩建砂石加工厂。期间,“老廖”、吕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先后短期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建设和经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出面租地及加工厂的全面工作,被告人龙某某负责料场堆积时的产品销售工作。经广汉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经营的砂场占用的土地为基本农田。经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该地块损毁基本农田18.3465亩,致使该基本农田完全丧失耕种能力。后期虽对其中13.4745亩表层进行了适度整治,但未达到耕作土壤的基本要求。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占用18余亩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致使该基本农田案发时已经完全丧失耕种能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玲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龙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镇**村**组**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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