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6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建德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系建德市**街道**社区书记,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社区**路**号(户籍地:建德市**街道**社区商贸路23号)。1992年12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串通投标一案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事实
2017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街道办事处二楼徐某某办公室汇报社区工作,期间遇见**社区居民周某某,周某某因家中彩钢瓦拆除还是更换问题与被告人黄某某发生口角,后受到街道办干部制止并驱赶,周某某遂离开办公室并挑衅黄某某出去打架,被告人黄某某不顾街道办干部的劝阻紧随周某某下楼,到一楼停车场内双方发生扭打,被旁人劝开。后双方又在街道办一楼大厅内再次发生扭打,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用拳头击打周某某致其倒地,后继续用拳头击打其头面部,致使周某某头面部多处受伤。经建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双侧鼻骨多处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串通投标事实
1、 2015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事先得知**街道11号地块及周边管网工程的招标信息后,遂通过艾某某开取了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资质,联系李某某以建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为其投标,后又通过关系取得了杭州**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资质,以达到控制工程全部投标单位资格的目的。后被告人黄某某以这四家公司报名参与投标,并由其支付全部串通单位的工程投标保证金。开标当日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安排的李某甲、李某乙往建德市**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开标。最终该工程由建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772643.7元中标,由被告人黄某某承包施工。现该工程已竣工通过验收,总决算价格为798257元。
2、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事先得知建德市**街道新区(三期)道路工程、人行道工程(11号地块)的招标信息后,遂通过艾**开取了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资质,联系李某甲、郑某某、陈某某以建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市**工程有限公司为其投标,又通过沙某某取得了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资质,以达到控制工程全部投标单位资格的目的。后被告人黄某某就以这五家公司报名参与两个工程的投标,并均由被告人黄某某支付工程投标保证金。开标当日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安排的李某甲、李某乙、汪某某、沙某某前往建德市**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开标。最终建德市**街道新区(三期)道路工程(11号地块)由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以802364.2元中标、**街道新区(三期)道路工程—人行道(11号地块)由建德市**工程有限公司以888743元中标。中标后工程全部由被告人黄某某组织施工。现两个工程均已竣工通过验收,总决算价格分别为797346元和723675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其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扣押、发还清单,介绍性、施工委托书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工程招投标相关材料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罗某某、李某甲、艾某某、陈某某、汪某某、李某乙、沙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街道办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损害他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串通投票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颜妹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含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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