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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5********,汉族,专科文化,系广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珠海市**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12月8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蓉园派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5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从衡阳市**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肖某某处得知衡阳市**项目即将启动招投标程序。为承揽该项目,黄某某找同乡蔡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时任衡阳市委书记李某某(另案处理)的关系找时任衡阳市中心医院院长申某某打招呼。申某某答应帮忙与支持,并向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方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八处项目负责人周某某打招呼。后蔡某某与黄某某商议,待黄某某承揽该项目后给予蔡某某好处费500万元,并立即预付200万元。

在申锦林和周某某的建议下,黄某某以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衡阳市中心医院老年养护院项目的招投标,期间,黄某某支付110万元补偿费劝退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的竞争对手费小卫,指使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副部长周某某帮其做省内排名靠前的其他建筑公司的协调工作。周某某将该项目至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等备案登记,投标时上述公司都会配合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并由黄某某承担投标费用。

2014年11月,招标代理方发布衡阳市中心医院老年养护院项目招标公告后,黄某某从周某某处拿到所有报名参与投标的28家建筑公司的名单,在周某某、费某某、唐某某等人的帮助下,以支付投标费、劝退费的方式劝退了其中16家建筑公司。为确保黄某某挂靠的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在黄某某的授意下,周某某等人计算并控制了正式参与投标的其余12家建筑公司的报价。最后黄某某挂靠的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176004295.62元的高价中标衡阳市中心医院老年养护院项目。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2015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以收取转让费1300万元为条件,将该项目转包给了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后,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施工该项目。

2016年12月7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干警在珠海市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退赃共计2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财务会计凭证、项目招投标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蔡某某、申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治中

2018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2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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