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 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湄潭县**街**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黄某甲通过领队(具体身份不详)获取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的信息后,从上海市到达湖北省大悟县,通过某某某(另案处理)的湖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在大悟县工商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了“湖北**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后以上述6套营业执照办理了公司的对公账户和U盾等,并以每套6000元的价格将这六套对公账户(包括银行卡、网银U盾、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等)卖给孙某某 (化名“黄某乙”,另案处理)。经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买卖成套对公账户非法获利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艳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与大悟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3122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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