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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95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村委****)。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受他人雇佣来到本市红谷滩区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予以贩卖。2020年4月2日至4月16日,黄某某通过自己办理和将身份证交给他人办理的方式设立9家公司,具体为南昌珏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昌燃丘建材有限公司、南昌碟冕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昌淦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昌炅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昌嚷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艮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账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务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开设4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均予以售卖。被告人黄某某总共获利4200元。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民营路35号303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璇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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