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街**组**号,住湖北省恩施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某想把自己的户口从恩施市航空大道239号迁到建始县业州镇,黄某某找到本县居民张某某告诉其想通过与张某某结婚迁移户口的想法,张某某表示同意。黄某某与张某某在建始县业州镇一家照相馆拍摄了结婚登记照片,黄某某准备和张某某去领取结婚证时,张某某表示怕有熟人知道,不愿意与黄某某领取结婚证。不久,黄某某在恩施市政府门前看见电线杆上贴有办理假证的小广告,便加了对方微信****,以250元的价格办理了两本假结婚证。2016年6月22日黄某某持该假结婚证以婚迁理由将户口从恩施市航空大道239号迁到建始县业州镇朝阳街4组;之后黄某某又通过微信联系了为其办假结****,以300元的价格又办理了两本假离婚证,并持该离婚证于2018年3月28日与张某某办理了分户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离婚证物证;2.户籍信息、搜查笔录及扣押笔录、离婚登记档案信息、迁移户口及分户的手续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侯某某、刘某某、戴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三真司鉴中心(2019)文鉴字WL0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至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芙蓉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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