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与罗某某(另案处理)约定每套1500元钱的价格交易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材料。后黄某某注册了两家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贩卖给罗某某。
同年9月,黄某某将其朋友姚树平(另案处理)介绍给罗某某,姚树平利用个人身份信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贩卖给罗某某,黄某某从中得到介绍费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微信截图、工商登记材料;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匡
2020年11月 9日
附: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叁册
2、换押证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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