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如皋市********号(户籍所在地如皋市**街道**新村****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为承接工程,于2018年5月,以6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已判决)、彭某某夫妇(另案处理),购买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本、登高证三本、电工证一本。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至如皋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

5.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茜

20201127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