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兴宁市,住**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镇网吧认识了一名陌生男子(另案处理),得知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给别人使用可以从中获利。随后黄某某先后办理了**有限公司、**服装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后黄某某将上述3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等资料交给该男子,从中共获利4000元。
2020年4月21日23时许,民警在东莞市**镇**街**网吧将黄某某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曼无视国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少杰
2020年8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3203283,保证金1000元。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