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麦当劳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高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号码:3506211971********,经鉴定为真证)。
二、诈骗罪
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网上化名阳某某与被害人温某某结识并使用号码为yangjie1973128的微信与其保持联系,之后以知道赌博网址的内幕消息能从中赚钱为由,骗得温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先后5次将人民币18万元转账到账号为6217003170026405789的银行账户中。
2019年3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从互联网上获悉至被害人张某某需要购买电池、程某有电池出售,随后被告人黄某某虚构自己买卖电池,分别与张某某、程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并达成买卖电池的交易,从而诈骗得被害人张某某购买电池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1400元转账至被告人黄某某指定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6216****00022635609)。得手后,被告人黄某某微信拉黑被害人。
2019年3月4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四某某45号7天连锁酒店920房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从其身上和住处缴获4部手机、1台手提电脑、人民币现金13300元,银行卡以及上述“高某某”身份证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招妙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光盘14张。
3、缴获被告人黄某某人民币现金13300元,作案工具手机4台,手提电脑1台、银行卡12张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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