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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71971********,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村**组,现住址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店宿舍。因涉嫌犯有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邙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0时,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C0S9**的蓝色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瀍河区东花坛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黄某某现场向执勤交警出示证号为4103271971********,档案号为41081092****的驾驶证,经交警查证黄某某持有的驾驶证系伪造的驾驶证。黄某某供述该驾驶证是其于2018年6月份在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驾校门口,花费500元向一名男子所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购买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敏

检察官助理:李维彬

2020年8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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